李耀辉| 走私毒品不起诉案
走私毒品不起诉案办案手记
法耀星空原创 作为一名律师,每一个亲办案件都是一次温故知新和思考总结的良机,案虽已结,余思未了,记录下来也权作是对自己办理成功案例的总结和经验积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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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耀辉| 一件不起诉诈骗案办案手记(附法律意见书)
李耀辉| 一件受贿案办案手记作者|李耀辉
Nov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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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的最终结果与我接案前的预判是一致的,辩护过程中主要运用了类案辩护法,再加上采取的正确辩护策略助攻,当事人的配合,承办检察官的公正办案,才取得了不起诉的结果。
审前辩护中律师的作用越来越凸显,只有有效的辩护才能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,当前“刑辩全覆盖”已经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始推进,这是实现有效辩护迈出的重要一步,但是能否保证所有的嫌疑人、被告人都能获得有效辩护仍然令人堪忧。
法律意见节录
二、金某出于治疗失眠的医疗目的,不能证明出于走私毒品目的
经查,三唑仑为苯二氮卓类安定药,上市于1978年,广泛应用于治疗失眠,近几年在神经科,精神科,戒毒所等领域使用较多。具有抗惊厥、抗癫痫、抗焦虑、镇静、催眠等功效。“唑仑”类药物可缩短入睡时间,减少醒觉次数,延长总睡眠时间,口服吸收迅速,其中咪哒唑仑,在延长总睡眠时间的同时对快波睡眠无影响,醒后可以感觉精力充沛。
金某自2018年患有睡眠障碍、焦虑抑郁疾病(详见金某提供的门诊病历),金某多次供述称,其购买“三唑仑”的目的是自己吃治疗睡眠障碍,根据Telegram聊天记录,李洛克也告诉金某有很好的睡眠引导效果,基于此其想买来试试。因此,本案不能排除金某是基于治疗失眠障碍疾病而购买“三唑仑”的合理怀疑;亦无法证明金某代购少量精神药品是出于滥用的非医疗目的。
案例:出于治疗疾病为目的,购买后没有向他人出售,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特征
金某自2018年患有睡眠障碍、焦虑抑郁疾病。金某多次供述称,其购买“三唑仑”的目的是自己吃治疗睡眠障碍,根据Telegram聊天记录,李洛克也告诉金某有很好的的睡眠引导效果,基于此其想买来试试。
虽然金某实施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行为,但购买该药品是用于治疗自身失眠疾病,犯罪情节轻微,符合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。
1.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(常检诉刑不诉〔2019〕8号)
2.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(沪浦检刑不诉〔2021〕618号)
3.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(潞检刑不诉〔2021〕143号)
案例:涉案毒品由海关缉私部门查获后实施控制下交付而起获,毒品最终未流入社会
本案海关缉私局民警查获“三唑仑”药片包裹后,然后在其控制下,由快递员将包裹交付给金某,该药品没有流入社会。
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(烟检一部刑不诉〔2021〕Z4号)
三、金某具有法定的坦白情节,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
金某到案后自始至终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,且根据海关缉私局出具的《到案经过》所证实的,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金某的行为符合《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法定坦白情节规定。
四、金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,社会危害性小,没有犯罪前科,平时表现一贯良好,自愿认罪认罚,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
金某认罪态度良好,到案后没有蓄意隐瞒其犯罪事实而避重就轻、推卸罪责,向司法机关作虚假供述,系自愿认罪,可以作认罪认罚。
其次,金某一贯表现良好,违法性认识程度较低,主观恶性较小,没有犯罪前科,已经认识到错误,没有再犯可能。
再次,金某购买“三唑仑”自用治疗缓解失眠障碍,并非进行非法活动,也非贩卖。
最后,金某家有贤妻,无业,有两岁和四岁的孩子,金某有固定工作,系该家庭唯一收入来源,一旦起诉判刑失业,不仅对家庭生活影响巨大,也会影响未来子女的教育升学就业。
综上,金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,社会危害性小,没有犯罪前科,平时表现一贯良好,自愿认罪认罚,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。
案例:犯罪情节轻微,具有坦白,认罪认罚情节
本案中,金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,社会危害性小,没有犯罪前科,具有坦白情节,自愿认罪认罚。
1.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(台检二部刑不诉〔2021〕Z15号)
2.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(常检诉刑不诉〔2019〕4号)
3.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(常检诉刑不诉〔2019〕7号)
4.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(洪检二部刑不诉〔2021〕Z3号)
5.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(汕检二部刑不诉〔2021〕Z2号)
6.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(汕检二部刑不诉〔2021〕Z7号)
五、类案不起诉:12309中国检察网不起诉案例与本案极为相似,具有指导意义,应当参照作出不起诉决定
经辩护人进行案例检索,从12309中国检察网(https://www.12309.gov.cn)检索到一则与本案极为相似的案例(详见附件),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(连检二部刑不诉〔2021〕Z8号),经比较,本案量刑情节相似,数量、称量都要轻于指导案例,依据“举重以明轻”,本案也符合不起诉条件。详见下表:
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(连检二部刑不诉〔2021〕Z8号) | 金某涉嫌走私毒品案 | |
主观方面 | 明知三唑仑为国家管制精神药品 | 明知三唑仑为国家管制精神药品 |
主观目的 | 为迷奸他人 | 治疗睡眠障碍 |
数量 | 20粒 | 10粒 |
称量 | 1.97克 | 1克 |
量刑情节 | 情节轻微,坦白情节 | 情节轻微,坦白情节 |
综上所述,金某犯罪情节轻微,社会危害性不大,主观恶性不深,认罪认罚,具有坦白情节,故恳请贵院认真审查案件事实,准确适用法律,对金某作出不起诉决定!以上法律意见请予以研究、采纳、充分关注!
附:十一份不起诉案例
刑事辩护原理与方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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